按:本文完稿恰逢12月13日国家公祭日,在此向为中华民族崛起抛头颅洒热血的英烈们鞠躬致敬。
武大郎是烈士?
去年一个《商标驳回通知书》引起一片哗然,因为驳回的理由是:“武大郎是我国烈士,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武大郎啥时候成烈士了?武大郎是文学作品中的人物,怎么也不可能成为烈士啊!
(电视剧《水浒传》剧照)
其实大家误会了,这个武大郎还真是个烈士,不过与水浒传里面被潘金莲毒害的武大郎同名同姓而已。
(中华英烈网查询页面)
201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实施,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据此,商标局在审查商标申请的时候,需要检索该商标是否与我国烈士姓名相同或者包含烈士姓名。
这种情况会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认定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
张国荣是烈士?
最近笔者在查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时,发现一个“张国荣”商标被驳回了,驳回的理由和“武大郎”商标的一样:“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张国荣”,经中华英烈网查询,‘张国荣’为我国英烈,用作商标使用在第3类香皂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大家都知道,香港著名歌星影星张国荣先生英年早逝,虽然他在电影《红色恋人》中扮演过革命者,但应该不会成为我国烈士吧。这可能又是重名?
电影《红色恋人》剧照)
笔者到中华英烈网上一查,结果有32位叫张国荣的英烈!
李白也是烈士?
看来重名问题还挺严重。与英烈重名的还有李白。
还有一个“李白”商标的案件,申请人在商标初审被驳回后申请了复审,当时的驳回理由是有在先引证商标。申请人通过复审、同时撤销在先的引证商标,最终在行政诉讼二审获得胜利,法院判决撤销原复审决定,知识产权局重新审理此案。
知识产权局在重新作出的复审决定书中认为该商标“李白”是烈士的姓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再次驳回了复审申请。我能透过屏幕感觉到申请人的无(fen)奈(nu),不知道申请人是否再次提起行政诉讼。
杨国福也是烈士
(第9类杨国福商标基本情况)
北京市高院对该案作出了二审判决,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标志由汉字‘杨国福’构成。根据查明的事实,‘杨国福’为革命烈士的姓名。因此,诉争商标标志若作为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由于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属于禁用条款,故诉争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并不影响判断结论。朱玉伟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021)京行终5551号判决书)
这个被驳回的“杨国福”商标是在第9类电子产品上,申请人并非杨国福麻辣烫的经营者。同期杨国福麻辣烫的经营者鑫绪(上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的一批“杨国福”商标却全部获得注册。
有人问,这是怎么回事?如果按照第9类“杨国福”商标判决书的说法,“杨国福”是英烈姓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禁用的情况。如果擅自非法使用,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进行罚款。
法律链接:《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们来看最新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对此是怎么说的: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摘录)
这些“杨国福”商标的申请人鑫绪(上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是上海杨国福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杨国福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就是该品牌的创始人杨国福。应该符合《指南》该条规定的(2):标志本身为申请人姓名、企业字号、社会组织简称,虽与烈士姓名相同,但不易使社会公众与烈士姓名产生联想,不易损害烈士荣誉、名誉和公众的爱国情怀的,可以不适用前款规定。
驳回复审决定书中看英烈姓名冲突问题
笔者无法从公开信息得到《英烈保护法》实施以后有多少商标因此规定被驳回,但从公开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可以一窥端倪。
据不完全统计,从2018年初开始到现在,一共有因“含有英烈姓名”驳回原因的驳回复审决定书991份,其中仅有70余份通过复审获得初步审定,绝大多数复审被驳回。可见知识产权局对此项规定把握偏紧,这可能与该规定的政治因素有关。
笔者把驳回复审决定书中涉及英烈的商标列出来,不完全准确,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一下。
991只是进行驳回复审的数字,可以推测初审中因此被驳回的商标会远远大于这个数字。
英烈确实值得我们去缅怀和尊重,但也需要考虑公众的一般认知水平。
很多被驳回的商标并不会让人联想到英烈。这些驳回商标里面不少是普通的姓名,不过是芸芸众生而已,世间重名的很多,即使作为商标也不会毁坏特定英烈的名誉。
所以建议官方在对此审查时尽量缩小禁用范围,对一些没有申请恶意的、普通的姓名可以宽大处理。
对于商标申请人或者商标法律从业者来说,在商标申请中可能涉及到姓名的,除了常规检索之外,还要去中华英烈网进行检索,以免踩雷。
同时也可以考虑加上一些其他图形要素,让公众可以明确知悉这个商标并非指向烈士。比如在申请武大郎商标的时候,配一个卖炊饼的卡通形象,通过率可能会大一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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