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张扬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男,贵州省人,1989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付某,男,贵州省人,1981年出生,农民。
一、抢劫罪
2012年2月,被告人陈某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来到A省B市禅城区澜石石头后二村的一间出租屋,撬门进入房间盗走现金人民币100元,后在客厅遇到被害人南姐,陈某拿起铁锤威胁不让其喊叫,并逃离现场。
二、盗窃罪
1.2012年2月23日,被告人付某携带作案工具来到A省B市C区荷城街道井溢村3,撬门进入房间内盗走现金人民币300元。
2.2012年2月25日,被告人付某、陈某密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B市C区荷城街道井溢村,撬锁进入房间盗走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905元)。后二人以1300元的价格销赃。
3.2012年2月28日,被告人付某携带作案工具来到B市C区荷城街道井溢村,撬锁进入房间后盗走现金人民币1500元。
4.2012年3月3日,被告人付某、陈某密谋后携带六角匙等作案工具到B市C区荷城街道官当村,撬锁进入房间后盗走现金人民币700元。
5.2012年3月28日,被告人陈某、叶其元、韦圣伦(后二人另案处理,均已判刑)密谋后携带作案工具来到B市禅城区跃进路,叶某负责望风,陈某、韦某二人撬锁进入房间后盗走联想一体化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928元)、尼康P300数码相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813元)及600元现金人民币。后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人发现,陈某等人将一体化电脑丢弃。
6.2012年4月3日,被告人付某携带作案工具来到B市C区荷城街道岗头冯村,撬锁进入房间后盗走现金人民币7000元。
7.2012年4月13日,被告人陈某、叶某、韦某密谋后携带作案工具来到B市禅城区石湾凤凰路隔田坊,叶其元负责望风,陈某、韦某二人撬锁进入房间后盗走现金人民币6000元、港币900元以及一台诺基亚N86手机(价值人民币608元)。
一审结果
2012年11月14日,B市C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付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在入户盗窃后被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凶器相威胁,其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理由是陈某入户并不以实施抢劫为犯罪目的,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以暴力相威胁,且未造成被害人任何损伤,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元。被告人付某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一审宣判后,B市C区人民检察院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B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终审判决
A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原审被告人陈某、付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陈某入户盗窃后,被被害人当场发现,意图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威胁被害人不许其喊叫,然后逃离案发现场,依法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原判决未认定陈某所犯的抢劫罪具有“入户”情节,系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法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对陈某抢劫罪量刑部分及决定合并执行部分;判决陈某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分析与解读
本案例中,涉及的一个重要的法律知识点转化型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转化的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陈某原本是想进行盗窃,但在逃离案发现场时被主人发现,此时陈某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威胁不许其喊叫,之后逃离。陈某的行为完全满足转化的抢劫罪,一审审判时也认定了罪名应该是抢劫罪,但是对于是否属于“入户抢劫”存在争议。
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依据刑法和《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入室盗窃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相比于一般的抢劫罪,入户抢劫的性质更加恶劣。“户”对一般公民而言属于最安全的地方。“入户抢劫”不仅严重侵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更是危及公民的人身安全。因为被害人处于封闭的场所,通常无法求救,与发生在户外的一般抢劫相比,被害人的身心会受到更为严重的惊吓或者伤害。
本案中涉及的其他知识点: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有遗漏的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补充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应当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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