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院
近日,湖北省荆州市松滋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三名被告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粉丝排水服务,最终将自己关进监狱。
被告崔某甲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款10万元。被告崔某乙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款5000元。被告李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罚款5000元。
崔某甲原本在老家和朋友一起做电商,因为销量不好,生意无法继续。偶然,他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了关于买卖粉丝的消息,发现了商机。当你微信朋友圈有人买粉,就联系别人,谈价格和需求,通过别人提供qq2020年6月至7月,被告崔某甲作为中间商,从中谋取利益600元。7月中下旬,崔某甲对买卖粉丝赚取差价并不满意。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他决定通过抖音发送视频吸粉来卖钱。首先,他在微信上寻找卖粉的人,学习如何通过虚假视频在抖音上吸粉,然后在8月初租用办公区作为工作室,购买电脑、手机等工具登录抖音账号,上传虚假游戏福利视频内容,直接作为销售粉丝商家从事粉丝排水活动,并邀请崔、李等人开展非法粉丝排水活动。通过联系他人免费购买和制作王者荣耀、迷你世界等游戏装备皮肤的虚假视频,购买大量抖音账号,找到大量买粉商家,通过服务平台在虚假视频中刷获取游戏装备皮肤的虚假评论,吸粉赚钱。被告崔某负责登录抖音账号,上传虚假游戏福利视频,并在视频中发表虚假评论,吸引粉丝被告李某某负责接收和出售粉丝资金。经核实,2020年9月至11月,被告崔某甲收到卖粉丝商人的结算金额,共计1337923元,违法所得636423元;被告崔某乙的违法所得共计19500元;被告李某某名下收到卖粉资金共计1191923元。
被告崔、崔、李知道他人使用信息网络犯罪,仍提供粉丝排水帮助,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违法收入1万元以上,符合严重情况标准,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指控已经确立。三名被告自愿认罪,主动退还违法所得,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本期编辑 邹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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