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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们,已经秒完了!
在过去的两年里,直播已经成为一种热门的互联网销售模式。
上海甲食品公司也计划通过一场大规模的直播带货赚大钱。
最后,事与愿违,引发诉讼。
理想很丰满
今年7月初,上海A食品公司与湖州B文化传媒公司签订了直播服务合同。
合同规定,B公司在抖音短视频APP直播平台指定的主播直播室向第三方消费者推广销售A公司生产的食品;直播时间定在7月7日晚17:00至24:00;同意A公司支付后30天内完成销售额4.8万元,明确要求带货主播为66(化名),坑费为6万元。
坑
位
费
网络流行语,字面理解是占坑的费用。这个词大多在电商直播中看到,可以理解为发布费,也就是商家需要给带货的主播坑费,然后主播才会把货上架,在直播间介绍你的货。
来自百度百科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欣然将坑费汇至乙公司账户,并开始为无数订单备货。
现实很骨感
约定直播当晚,开场10分钟后,主播因限流被迫下播。后来因为流量上不去,全程禁止带货。
根据第三方小葫芦数据,六六直播共售出22单,销售额不足400元。
A公司立即与B公司负责人联系,讨论后期处理方案。然而,直到合作期满,B公司才能确定补充时间和其他补救措施,导致销售同约定的金额。
投入这么多坑费,却带来了这么少的生意,A公司极度不满,于是将B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约并按比例退还相应的坑费。
吴兴法院审理后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形成了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虽然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终止,但直播带货的销售模式是以销售金额为合同的最终目的。B公司未能完成直播带货数量,也未在约定期限内退还直播坑费。其行为构成违约,双方合同依法终止,并命令B公司退还相应比例的坑费。
法官说法
商家借用直播带货销售产品,要有理性的期待。他们不应该相信直播带货就灵,也不应该把一分钟卖几万个产品,一次卖几千万的极端例子当成一般情况。
在签订合同时,应尽可能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合同目的(现场带货的效果)。此外,还应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或变更达成协议。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以终止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 合同终止后,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来源:湖州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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