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如今,阅读微信官方账号推送的文章已经逐渐成为许多人的习惯。当他们遇到命中注定的文章时,他们也可以通过喜欢作者来欣赏。然而,在欣赏之后,如果你后悔了怎么办?如果你发现文章的内容是虚构的,你被骗了怎么办?欣赏的钱能回来吗?为此,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法律上应将赞赏定义为礼物
据了解,2015年3月,微信正式启动了欣赏功能。2018年6月6日,欣赏功能升级,从欣赏到喜欢作者。虽然名称已经改变,但基本功能保持不变。通过喜欢作者的功能
根据《微信公共平台运营规范》的解释,所谓欣赏,是指读者自愿赠送和鼓励原创文章的免费行为。
法律上如何界定微信赞赏行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张莉认为,欣赏应该被定义为法律上的礼物。结合《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一般来说,赞赏人主观上是自愿的,意思是真实的。赞赏行为与被赞赏人之间没有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赞赏应当依法定义为赠与。张力进一步分析说,这意味着赞赏者和被赞赏者之间形成了赠与合同的法律关系。
什么情况下可以回微信欣赏的钱?
近日,网友李女士认为,某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发表的文章虚构事实将微信官方账号起诉法院,要求返还66元。
法院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文章发表一个月后,李女士自愿以欣赏的形式给予公众66元鼓励,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李女士的礼品行为是其综合判断后的真实意图,双方之间的礼品合同法律关系已经建立并具有法律效力。与此同时,李女士与微信官方账号之间的赠与合同是免费的、单一的,没有向公司设定任何义务。因此,微信官方账号不承担支付义务。微信官方账号及时发布后续文章,纠正和解释前面的内容,没有虚构事实。综上所述,李女士不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也不允许撤销赠与,并要求受赠人返还赞赏款。
那么,微信欣赏的钱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回来呢?
对此,张力分析表示,根据《合同法》第186条关于任意撤销和限制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转让赠与财产权利前撤销赠与,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福利和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或公证赠与合同外。赞赏人完成‘赞赏’行为后,即转让赠与财产的权利后,不得按照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要求被赞赏人退款。张力说。
张力继续说:但是,由于赠与合同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缺陷,赞赏人可以要求被赞赏人退款。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受赠人严重侵犯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不履行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重大误解或者明显不公平的合同。受害方也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以欺诈、胁迫的方式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希娟说:这意味着,如果赞赏人发现作者有欺骗读者或虚假营销、欺骗欣赏等内容,赞赏人有权要求撤销合同,并要求作者退还欣赏款。
王希娟说:需要注意的是,举证责任需要由赞赏者承担。如果赞赏者不能证明作者有欺诈行为,作者不需要退还奖励。
平台是否对纠纷负责
因为微信官方账号的信息发布和赞赏者的欣赏都发生在微信平台上,微信平台已经成为这类问题的主体。
微信平台为欣赏者和欣赏者提供在线交流平台服务。张莉说:欣赏者和欣赏者与微信平台形成了在线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
记者了解到,在像作者一样的功能下,读者可以直接欣赏原创文章的作者。这部分钱,微信不参与抽签。这是否意味着微信平台可以在欣赏者和欣赏者之间发生纠纷时独处?
张莉认为,当争议发生时,微信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建立其法律责任,需要结合案件分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不知道用户使用其平台侵权,在被侵权人通知后,承担及时删除、屏蔽、禁止等必要措施的义务,否则视为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扩大损害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犯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张力说:当然,该平台也有可能因违反合同的特殊约定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
简单来说,如果文章涉嫌欺诈,赞赏人与被赞赏人之间发生纠纷,微信平台的责任可以参考避风港的适用原则。王希娟说:也就是说,如果微信能证明自己没有恶意,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继续扩大,就不应该承担责任,否则应该对扩大损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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