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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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已久的双十一网购嘉年华已经拉开帷幕。很多人在享受剁手、拔草、清购物车的同时,难免会遇到一些不好的事情:卖家下单后迟迟不发货怎么办?买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签,卖家能承担责任吗?商家无故拒绝七天退货合理吗?海淀法院法官为消费者提出建议,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下单后,商户未按承诺时间发货
消费者能要求赔偿吗?
小吕在一家网店买了一双854元的跑鞋。商品页面上的卖家宣传16:00前下单当天发货!支持鉴定!下单后,小吕等了两个星期,这笔交易的物流信息还没有动静。期间,小吕多次催促店铺客服,因各种原因被对方搪塞。小吕问店里的客服鞋是否缺货。对方说最近系统坏了,查不到库存,告诉小吕一周不发货请申请退款。小吕很生气。当他购买时,商店声称商品是现货的。根据购物网站的现货交付规则,应在72小时内交付。现有商店逾期交付,无补偿措施。小吕认为卖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构成了欺诈,于是向法院起诉店主小胡,要求被告按照合同交付货物,并赔偿原告购买金额的3倍2562元。
在审判中,小胡承认原告购买商品时确实缺货。当时,店员没有及时修改商品页面,导致双方存在重大误解,其行为不应构成欺诈。
经审理,法院认为小吕在小胡经营的网店购买涉案商品,双方建立网购合同关系。商店在商品页面上承诺16:00前下单当天发货!支持鉴定!小吕下单并支付相应付款后,小胡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发货义务,构成违约。并标注16:00前下单当天发货!支持鉴定!这个词足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和购买意愿。小路下单后,小胡和店铺客服没有主动沟通解释缺货情况,而是以其他原因掩盖了缺货事实。小胡故意虚构库存,其行为构成欺诈。因此,法院支持小吕要求小胡承担赔偿价格三倍的诉讼请求。法院最终判决小胡向小吕履行发货义务;向小吕支付赔偿金2562元。判决结束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法官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的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小胡不履行发货义务,构成违约,小吕有权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格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在这种情况下,小胡告诉消费者,所涉及的商品可以当天交付的虚假情况,使小吕错误地表示,存在欺诈行为,小吕有权要求赔偿购买价格的三倍。
在网上购物平台上购买商品时,如果商家未能按约定的时间履行交付义务,则属于违约,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商家有虚假库存诱使消费者与其签订合同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主张商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支付处罚性赔偿。
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签
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款吗?
顾女士在一家网店买了4盒日本进口食品,总价8800元。顾女士下单后,店铺安排发货。到达后,顾女士打开一盒食物,发现该产品不仅没有中文标签,而且是未经入境检验检疫许可进口的非法食品。后顾女士与商家沟通,希望退货退款。店内客服只同意退货剩下的3盒,理由是其中一盒商品的外包装已经拆除,影响销售。谈判失败后,顾女士将网店经营者吉利贸易公司起诉法院,要求吉利贸易公司退还4盒日本进口食品,赔偿8.8万元10倍。
经审理,法院认为顾女士与吉利贸易公司建立了网上购物合同关系。由于涉案商品的生产日期没有贴上中文标签和中文标签,足以影响食品安全,所以是不符合中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安全食品。吉利贸易公司作为涉案商品的卖家,应当明知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其销售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顾女士主张被告吉利商贸公司退款,承担十倍赔偿,应当依法支持。法院最终裁定,顾女士将4盒日本进口食品退还吉利贸易公司;吉利贸易公司退还顾女士购买8800元,并支付8.8万元的赔偿。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法官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并说明食品原产地、国内代理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知道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10倍或者3倍的赔偿;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除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不误导消费者的缺陷外。在这种情况下,吉利外贸公司知道所涉及的商品是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在销售。顾女士有权要求被告退款,赔偿价格是赔偿的10倍。
食品安全不是小事。经营者应履行进口食品的检验义务,避免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消费者购买无中文标签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食品时,应谨慎食用。如有必要,他们可以要求卖方支付十倍或三倍的赔偿金。
激活了电子产品
消费者能要求7天无理由退货吗?
双十一活动期间,小林是一位电子产品爱好者,他在一家网店买了一部4399元的手机。到货后,他按照说明激活了手机。第二天,小林认为手机屏幕颜色不自然,对眼睛不好,所以申请7天无理由退货。店铺客服以手机启动激活为由拒绝。经过多次协商,小林将店铺经营者有光科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款,退款金额为4399元。
有光科技公司辩称,涉案商品已被激活,导致商品价值大幅贬值。此外,根据订单截图,小林曾在订单支付页面提示如果激活的数字产品没有质量问题,则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因此涉及的商品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则。
经审理,法院认为手机等电子产品激活后对其价值影响较大,如果卖方必须在商品销售过程中设置明显的确认程序,则不能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在本案中,原告在申请退货前激活了相关手机。虽然被告有光科技公司在支付页面上明确表示,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在销售过程中设置了单次购买行为的确认程序,因此被告不得拒绝原告申请7天无理由退货。宣判后,被告有光科技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件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内退货,但以下商品除外:(1)消费者定制;(2)新鲜易腐;(3)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打开音像产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商品;(4)交付的报纸和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消费者费者在购买时根据商品性质确认不适合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故退货。《网上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购买时确认的下列商品不得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2)激活或试用后价值大幅贬值的商品;第二十条规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网上商品销售人员应当在商品销售过程中设置明显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确认单次购买行为。如无确认,网上商品销售人员不得拒绝7天无理由退货。
由于网上购物的特殊性,法律赋予消费者7天的遗憾,实践中有一些平台和企业擅自发布霸王条款,拒绝消费者合理的退货申请。如果在购物过程中出现退货困难的问题,不要被商家或平台牵着鼻子走。如果货物不属于7天无理由退货的范围,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诉讼渠道依法维护利益。同时,需要提醒消费者,7天无理由退货并不意味着7天无条件退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保持完好,特殊类别的商品和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应退货的商品不应在7天内无理由退货。
(文中人物、公司、店铺、品牌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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