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度】世界无非标:央行标债认定规则(征)点评
来源:王剑的角度(ID:wangjianzj0579)
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银行团队
分析师:王剑 S0980518070002
分析师:陈俊良 S0980519010001
事项
2019年10月12日,央行发布了《标准化债权资产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认定规则》),开始向公众征求意见。标准化债权资产(以下简称标准债务,认定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为非标准)是新资产管理规定的重要配套细节。在新资产管理条例等监管文件中,许多地方涉及非标准监管,但标准债券和非标准认定细节尚未发布,影响了资产管理业务及其监管工作的发展。
经过分析,我们认为识别规则严格于预期,以往实践中模糊的部分资产——通常被称为非标准——这次被明确纳入非标准。因此,它对银行金融业务的发展有一定的影响。然而,这类资产的总规模相对有限,可能约为8000亿元,因此无需高估其影响。
评论
■背景:非标准起源和规模
非标准资产是监管机构关注的焦点。其本质是贷款形成的债权资产,无流动性,与贷款无本质区别,即伪装贷款。由于过去银行业将非标准用于绕过一些监管指标,监管部门高度重视非标准。在新资产管理规定及其配套文件中,对非标准给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如理财产品的期限必须长于非标准资产的期限、对单一客户的非标准集中度限制、非标准投资占总理财或银行总资产的比例限制(分别为35%和4%)等,银行表面投资不得隐藏风险,必须充分计提资金和拨备。
由于上述限制,非标应运而生。非标准不是标准术语,而是业内俗称,一般指既不包括标准债务,也不包括非标准债权资产类别。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在旧的监管文件中,非标准不是标准债券的绝对补充,两者都使用白名单定义,即标准债券主要是指各种标准化的固定收益证券,非标准则是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种股权融资(收益)、回购条款等(原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金融业务投资经营的通知)。两者并不互补,两者的收集并不是债权资产的全部收集,导致其他债权资产不能归类为两者,形成非非标准等新分类。
2016年,原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银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预期年化收益转让业务的通知》。银行可以将信贷资产带到银行信贷资产登记转让中心,形成信贷资产转让和收益转让相关产品。这些产品不包括在非标准中,当然也不符合标准债务的定义,因此是非标准的。其他非标准类型还包括金融直接融资工具、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务融资计划、中国证券机构报价系统有限公司收入凭证等(部分银行填写金融资产类别,也可能填写部分非标准,数据不完全准确),但总量不大,最重要的是银登信贷资产流通。
根据2019年6月底金融资产投资数据,非保本金融持有资产约25.12万亿元,其中银登信贷资产流通(统计为新可投资资产)和金融直接金融工具约占3%。此外,其他一些小品种的总规模可能在8000亿元左右。其中,银登信贷资产流通占比最大,金融直接金融工具等非标准不多。
在业务和监管实践中,非标准在金融资产中分流非标准资产,不遵守部分非标准监管规定,减少银行金融非标准总规模,减轻监管指标压力,然后扩大非标准+非标准规模保证了财务收入。
此外,我们预计由于银行表中对非标准监管的限制较少,因此对非标准非标准转移的需求不强,表中的非标准应该较少,我们忽略了。
■《规则》对标债的认定方法
2018年《资产管理新规》及其配套文件相继颁布后,标准债券和非标准债券的识别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即不再分别定义两者,而只识别标准债券,其余为非标准债券和少量其他东西(如存款、大额存单、债券反向回购、银行间借贷等)。因此,目前,债权资产分为三类:标准债务、非标准债务和少量其他资产。大多数原来的非标准非标准都属于非标准,世界上只有非标准。
公开征求意见的《规则》对标债进行了几步认定:
(1)首先使用白名单系统,列出清楚属于标准债务的债权资产。除无争议的国债、中央票据、地方债券、金融债券、信用债券外,还包括银行间存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固定收益公开发行基金等。
(2)不在上述投标债务白名单中的,应当按照投标债务条件确定。投标债务条件主要为五点,已在新资产管理条例中提出,但没有明确和可操作的具体要求。
符合这五个条件的,由有关机构向央行申请标债认定,央行会同监管部门审核认定。
(3)其他资产均为非标。因此,非标准基本上成为标准债务的绝对补充,不再有非标准(暂时不考虑存款等少量其他资产)。《规则》还明确指出,金融直接融资工具、银登中心资产流通、北金所债权计划、中证收益凭证、上保所计划等均属于非标准。也就是说,以非标准身份存在的大部分资产都属于非标准。未被上述类别命名为标准化票据等非标准化票据的,有关机构今后可酌情向央行申请标债认定。
《规则》还规定,在新资产管理规定过渡期(即2020年底前),原非标资产仍可免除非标监管要求,但过渡期结束后,未到期资产按规定妥善处置。
■ 对行业有影响,但规模可控
(1)影响理财收益率。非标准和非标准是金融产品提高收入的主要方式。如果没有这两种(未来是一种)资产,银行金融收益率将接近固定收益公开发行基金,对客户的吸引力将降低,销售将更加困难。展望未来,非标准纳入非标准后,总非标准规模将被压降,因此将继续影响财务收入。未来,财务管理将难以仅仅依靠期限不匹配来获得回报,这将进一步考验投资管理和资产获取能力。这种监管精神将推动银行金融业务进一步回归真正的资产管理。
(2)影响企业融资。在非标准压降过程中,企业融资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然而,由于非标准总规模仅为8000亿元左右,仅占金融资产的3%,即使未来非标准规模降低8000亿元,对整个行业的影响也相对可控,无需过多担心。此外,对于一些银行来说,非标准不一定超过8000亿元。
(3)未来资产将规范转标。未来非标不能转为非标,只能转为标债。根据《规则》中的标债白名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统称为各种证券)ABS)可能是主流转标方式。这也将给金融机构(出版机构、投资银行等)带来业务机会,并将继续向金融管理、保险等机构投资者提供可投资产。
因此,我们认为,从长远来看,标债认定会改变一些行业格局,对企业融资产生可控的影响。
风险提示
宏观经济波动超出预期,影响银行经营。或者在推进监管措施的过程中,会发生其他事故,导致其他风险。
附原文:
来源:央行官网
标准化债权资产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加强投资者保护,促进直接融资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本规则现制定:
1、本规则所称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主要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际机构债券、银行间存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固定收益。
二他债权资产被认定为标准化债权资产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等级差异化,可以进行交易。以簿记备案或招标方式非公开发行,在发行和存续期间有2名(含)以上合格投资者,以票面金额或其整数倍为最低交易单位,具有标准化的交易合同文本。
(2)充分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和发行人在发行文件中约定了信息披露的方式、内容和频率,信息披露责任主体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发行文件规定,发行人有义务通过提供现金或金融工具或破产隔离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偿还投资者,至少包括发行金额、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期限、发行方式、承销方式等因素。
(3)集中登记和独立托管。在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债券市场登记托管机构进行集中登记和独立托管。
(四)公允定价,完善流动性机制。积极提供做市、估值等服务,如询价、双边报价、竞价匹配等。买卖双方优先考虑历史交易价格或做市机构和承销商的报价。资产无历史交易价格或报价的,可参照其他第三方估值。其他提供估值服务的第三方估值机构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有效处理利益冲突,通过合理的质量控制手段保证估值质量,披露估值方法和流程,确保估值透明度。
(5)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为其提供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基础设施服务的机构,已纳入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基础设施统筹监管,按照分层有序、有机互补、多元化服务的原则与债券市场其他基础设施协调,相关业务按照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的统一规范安排。
3、符合本规则第二条第五项所列有关要求的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认定标准化债权资产。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规则第二条所列条件和有关规定认定。
4.不符合本规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条件的债权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但存款(包括大额存单)、债券反向回购、银行间借贷形成的资产除外。
银行金融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银行信贷资产登记转让中心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国证券机构间报价系统有限公司、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以及其他未同时符合本规则第二条所列条件的为单一企业提供债权融资的各类金融产品,是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未被纳入本规则发布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统计范围的资产,在《指导意见》过渡期内,可豁免《指导意见》关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集中度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过渡期结束后尚在存续期内的,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五、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指导意见》及本规则相关要求不一致的,以《指导意见》和本规则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 答记者问
一、制订出台《认定规则》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有关要求,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起草了《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认定规则》),拟明确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下分别简称标债资产与非标资产)的界限、认定标准及监管安排,引导市场规范发展。
二、《认定规则》的起草思路是什么?
第一,坚持法治化原则,根据当前证券法公募债券应经证券监管部门审批、私募债券具有一定政策空间的基本法律框架,确定了除现有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外,其他标债资产应明确为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私募债券的基本思路,并借鉴国内外私募债券发展经验,在《指导意见》框架下对五项标债资产认定标准进行细化。
第二,尽量避免由于标债资产认定造成市场大幅波动,是否进行标债资产认定充分尊重相关市场参与者及基础设施机构意愿,并规定在过渡期内保持对存量资产的监管要求不变,推动市场平稳过渡,有效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
三、标债资产认定的范围是怎样的?具体如何操作?
《认定规则》充分考虑市场需要,为各类债权类资产提供了明确的标债资产认定路径,提升债券市场的普惠性和包容性。具体看,《认定规则》发布后新增的各类债权类资产,均可按相关程序进行标债资产认定;若通过标债资产认定,资管产品可投资该类标债资产以置换存量的非标资产。
《认定规则》充分考虑标债资产认定的可操作性,明确由为债权类资产提供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基础设施服务的基础设施机构作为申请主体,向人民银行提出标债资产认定申请,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认定规则》第二条所列条件及有关规定对相关债权类资产进行认定。
四、如何理解交易市场与申请标债资产认定的基础设施机构的关系?
《指导意见》中明确的五项具体条件中包括了“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其中,交易市场是一个综合性、包容性的概念,是由各类金融基础设施、参与者以及金融产品工具等共同组成的集合。
具体来说,如果某类债权类资产通过标债资产认定,那么提出申请的基础设施机构将成为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债券市场其他基础设施协调配合,相关业务也需要遵循债券市场的法规制度。
五、如何理解《认定规则》中的过渡期安排?
在《指导意见》过渡期内,对于《认定规则》发布前存量的“未被纳入本规则发布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统计范围的资产”,可豁免非标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集中度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对于发布后新增的,不予以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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