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两部两高”制定了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实施办法。 (人视/图)
202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解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际问题、促进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事实上,除了犯罪错误的未成年人外,随着大量轻罪和犯罪圈的不断扩大,成人犯罪记录带来的不利影响和犯罪记录的消除也迫切需要我们的关注和面对。
特别是在轻罪时代的背景下,有必要将前科消除问题纳入社会治理的视野,帮助前科人员重返社会。
“破罐破摔”
犯罪记录对国家有关部门掌握和利用犯罪记录人员的信息、及时制定和调整刑事政策等公共政策、有效防治犯罪具有积极意义。
然而,只有犯罪记录制度,没有相应的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犯罪记录的长期存在可能会产生许多负面影响,带来许多社会问题。
根据中国许多法律,一旦一个人有犯罪记录,不仅从事公职人员将被开除,而且失去许多其他工作或工作资格,甚至影响家庭的未来,让他看不到希望,会给他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有些甚至“破碎”。
在当今信息网络时代,犯罪记录的污名化及其不利后遗效应容易被迅速无限放大。有犯罪记录的人不仅会被各种资格或权利剥夺,对就业和生活影响很大,还会受到各种有形无形的歧视,使其无法融入社会和社区,容易被社会孤立和边缘化,滋生社会稳定。
关键是,越来越多的人在实践中受到犯罪记录的影响,这不仅体现在犯罪圈持续扩大后大量轻罪入刑和犯罪人数的增加上,也体现在犯罪记录的负面影响上。在实践中,犯罪记录的负面影响扩大到公共安全违法行为和近亲就业的政治审查。
势在必行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但主要是“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有限封存”,不仅适用范围和实际价值有限,而且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前科消除制度。
事实上,前科消灭制度不仅成为国外国家和地区普遍实施的重要刑事制度,而且近年来也受到了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的关注和支持,因为它具有消除犯罪记录人员更生障碍、减少再犯罪、突出宽容人道主义理念、缓解社会矛盾等多重价值和利益。
我们认为,在全面依法治国、大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形势下,建立中国特色预科消除制度,包括所有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势在必行。
具体来说,建立前科消除制度,有利于解决前科人员再犯罪的治理问题,使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树立生活信心,克服标签效应,从而降低再犯罪率,更好地防止再犯和累犯。
此外,它还有助于消除犯罪分子的更生障碍,消除对他们的身份歧视,增强就业公平和其他社会公平,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此外,建立这一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消除犯罪分子的吸引力作用,反映恢复司法理念,突出司法文明和司法温度,弘扬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理念,形成宽容、人道主义、公平、和谐的社会氛围。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近20年来,我国犯罪结构发生了变化,严重暴力犯罪继续下降,轻罪比例显著上升,轻罪当事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风险相对较小,在承担刑事责任后,继续让其终身犯罪记录,难以让人感到公平正义,也违反了惩罚的目的。
基本构想
要建立中国特色前科消灭制度,必须立足中国国情和司法现实,适应有前科回归社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
我们对前科消灭立法的基本理念是建立全覆盖的前科消灭制度(不限于现有未成年人轻罪记录的封存)。建议在刑法总则中增加“前科消除”一章,重点关注前科消除的条件、程序、有效性等基本内容;修改刑法规定的犯罪记录报告制度,修改为“十八岁以下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同时,还规定了单位犯罪的记录消除制度;清理整合民事法、行政法、经济法的记录效果,配合刑法的规定,确保法律秩序的整体统一。
前科消灭的合理模式是什么?建议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人民法院的职权,建立双轨并行的前科消灭模式。
消除人民法院根据职权启动的犯罪记录,由于不需要特别申请,程序相对简单,可以限制在过失犯罪和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中。过失犯、未成年人刑罚执行或者赦免后五年内不再犯罪的,人民法院作出有效判决的,可以采取前科消除措施。除上述两种犯罪外,其他类型的犯罪应当以申请人申请的形式开始,并从考试期限和实际表现两个方面设定相应的门槛条件。申请人应当提出书面请求,并提供符合消除犯罪记录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记录消除制度,不仅要注意消除刑事判决记录,还要考虑消除非刑事判决记录(刑事拘留、留置、逮捕记录、公安违法记录等),促进刑事判决记录与非刑事判决记录的消除。对未以刑事判决结案的案件(不起诉、撤回起诉等)、还应消除误判案件、无罪判决案件等相关刑事记录,防止对有关当事人造成意外伤害。
此外,消除犯罪记录不应局限于封存犯罪记录,还应探索消除犯罪记录的各种形式,如从当事人的人事档案中删除犯罪记录的内容,并在相关数据库中删除犯罪记录的信息。同时,出于维护社会保障的需要,公安机关仍可以在严格保密的前提下掌握相关犯罪记录信息,但这不能妨碍前科消灭人员权益的恢复,也不能作为追求其他目的的任何形式的不当使用。
最后,前科消灭应采取相关保障措施,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将消除的犯罪记录纳入隐私保护范围。他人恶意获取、使用、披露或者传播消除的犯罪记录信息,损害行为人名誉的,应当允许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隐私侵权诉讼,并有权获得损害赔偿。
第二,在受到歧视时,给予消灭前科的人员救济渠道。一旦犯罪记录被消除,他们应该提供可行的救济措施,以确保他们的公平就业、教育和社会福利,包括提起诉讼。值得强调的是,对于犯罪记录的连带影响,即由于身份或血缘关系对犯罪记录的负面影响,如就业、参军、入学资格考试有限,也有必要给予消除犯罪记录的人员及其近亲相应的救济权。
第三,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理。
当然,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利后果外,犯罪记录对行为人的影响还有一些潜在的不利后果,即公众对有前科的人的歧视态度。这种社会排斥也会影响此类人员的再社会化,需要采取切实措施解决。
(作者刘仁文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彭新林是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仁文 彭新林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827202335@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文章链接:https://www.eztwang.com/dongtai/990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