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总是给孩子最好的东西。父母为孩子买房的行为现在比较普遍。很多父母把毕生积蓄都花在孩子结婚的时候买房上,有的甚至向亲戚朋友借钱买房。那么,婚前单方父母买的房子,婚后加对方名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情回顾
2014年,曹某与聂某相识相恋,很快便谈婚论嫁。聂的父母为了让儿子顺利结婚,先后出资35万作为首付为儿子买房。2014年10月16日,聂某与青岛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以聂某名义登记。同年10月20日,两人登记结婚。11月27日,两人与青岛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重新签订合同,同日办理网上签约。房子以两人的名义登记,聂及其父母一直在偿还房子的银行贷款。因为双方婚前了解不够,磨合时间短,婚前感情好的两个人婚后因为家庭琐事不断吵架。2019年,曹起诉即墨法院,要求与聂离婚。由于他们的情感基础仍然存在,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和解。2020年,曹某再次起诉与聂某离婚,并要求将上述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法官说法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除,经依法登记后有效。现涉及的房屋确实以双方的名义登记。即使曹的名字是聂婚后加上的,也应视为聂对曹的自愿赠与。在这种情况下,所涉及的房屋应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所有并不意味着一人一半,而是两人不分份额共同所有。本案涉案房屋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不适合平均分割。考虑到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短、聂及其父母对家庭财产贡献大、曹离婚后需要照顾双方婚生子女等因素,法院酌情支持原告和被告在扣除剩余房屋贷款后按30%和70%分配。考虑到原告住在其他地方,被告住在房屋所在地,从有利于居住和使用的角度来看,法院裁定离婚后涉及的房屋属于被告,剩余的房屋贷款由被告继续偿还,被告支付原告相应份额的房屋折扣。
转移: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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