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不仅是不同商品或服务的外部识别标志,还承载着企业信誉、企业文化、企业价值等更深层次的内容,注册商标是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对象。但有些商户为了获取利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利益。近日,海宁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
“恒源祥”品牌诞生于1927年,1989年将“恒源祥”字样注册为商标。经长期使用,如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去年,恒源祥公司得知拼多多网络平台上的一家店铺内,有标注着“恒源祥”品牌的短袖T恤正在出售,页面显示已拼数量达到了1000余件,但这并未经过恒源祥公司的许可,于是恒源祥公司随即网购了这款商品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店铺为嘉兴某服饰公司所经营,并且其所销售的商品吊牌、领标和包装袋上均使用了“恒源祥”注册商标。恒源祥公司认为,嘉兴某服饰公司未经许可,销售带有“恒源祥”商标的商品,侵害了恒源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于是将其告上了海宁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律师费、公证保全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恒源祥公司作为“恒源祥”注册商标所有人,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嘉兴某服饰公司未经许可在拼多多平台销售涉案商品属于侵犯恒源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为销售商,不能说明侵权产品合法来源和明确说明提供者,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庭审中,经恒源祥公司确认,该店铺已不再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属已停止侵权。关于赔偿数额,海宁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商品销售时间、数量、单价、侵权性质、后果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代理费、采卖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等因素,对赔偿数额酌情确定为5万元。最终,海宁法院判决嘉兴某服饰公司赔偿恒源祥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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