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这一源自1994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制度并由职业打假人“发扬光大”的行当。从诞生开始就从未停止过争议,在争议声中,这批职业打假人有的偃旗息鼓,退出江湖。有的仍单枪匹马,孤军奋战。
关于职业打假人,支持者认为,职业打假潜移默化地促成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改变着消费市场格局,同时对产品质量,消费领域的立法,执法也起到弥足珍贵的完善作用;反对者认为将打假演变成牟利工具,无孔不入,瑕疵问题被无限放大,反而破坏市场秩序。而双方均称是为了维护法律本意。支持者认为,职业打假人也是消费者,只要买到的是“假货”,即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获惩罚性赔偿,而立法的初衷,正是通过“发动人民战争”来猛药治疗,净化市场。反对者认为,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误导消费,其买货索赔是牟利行为,有违诚信原则,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两种对立的观点,以及近来“职业索赔”和“职业敲诈”的出现,使得职业打假人陷入舆论的漩涡。
“知假买假”作为一种社会现状,消费欺诈行为大量存在,其自身的弊端,需要我们做一个价值判断,市场监管的投入与购买者自发的维权。但法律是为了维护公平和正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在社会法治越来越健全的今天,我们必须擦亮双眼认清职业打假的本质。在此,也警告那些“职业打假人”别打着正义的旗号谋取个人私利,须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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