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人 18 岁的陈之强,在过去的一年里,靠着职业打假,陈自称,11个月以来收入十几万元。
陈所有的“打假”诉讼官司均由当地的徐闻县法院受理,去年起诉的八百多宗官司,大部分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理由基本是:原告的购买行为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而是出于“买假索赔”的牟利行为,属于“职业打假人”,不符合法律保护的消费者购买行为,所以诉求的惩罚性赔偿,本院不予支持。
那没有被驳回起诉的两三百场官司,陈会和对方达成和解协议,拿到“和解费”后就会撤诉。这也是打假人的主要收入来源。但在去年12月的一份裁定书里,法院不单止驳回了陈的诉讼请求,还认为陈把向法院起诉作为手段,利用商家恐慌心理,迫使商家妥协,多次索取商家钱财,且数量极大,涉嫌敲诈勒索犯罪,将陈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而当地公安已于同月作出立案侦查决定。
先说法律,《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如果被起诉的商家属于瑕疵问题或者符合相关标准,不构成违反食品安全法,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即可,不能因为起诉次数多了,就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敲诈勒索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打假人这里确实依据的食品安全法起诉维权,有法有据,客观上李也没有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告交出财物的行为。他是走了诉讼程序,打假的目的可能为了获利。
利益分为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法院保护的是合法利益,否定的是非法利益。制假、售假的获利是非法的利益,打假获取的赔偿是合法的利益,所以只是以李多次购物打假通过法院诉讼方式维权索赔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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