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为大家的生活提供了方便,从而出现了一些商家售卖三无产品、伪劣产品的乱象,消费者维权意识也在不断提升,但我们今天要讲的是一些消费者打着打假的名义恶意对商家进行索赔,法院是否会支持呢?
近日,上海一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此案为职业打假人索赔的案件。2022年8月15日,原告孙某在被告某商行在淘宝网开设的网店内购买了单价780元/盒的商品标题名称为“女人恩物延长青春日本PLACENTACAPSULEMD贵妇抗衰小金盒120粒”的商品共三盒,实际支付货款2,276.76元。原告下单后,被告通过旺旺主动联系原告表示有360粒装的能优惠177元,原告同意后被告实际发货规格为360粒/盒一盒。原告签收后,被告通过支付宝向原告退回差价177元。之后,原告以商品无中文标签为由向被告索要相关进口手续,被告告知其为日本代购而无相关进口手续,若原告有异议,可以退货退款,原告即提出十倍索赔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原告在上海法院有多起类似诉讼。
审理中,原告自认在下单时通过浏览涉案商品的网页已知悉商品产地为日本、无中文标签等信息。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外包装上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否则不得进口。涉案商品无中文标签,也未标明境内代理商名称等信息,故法院认定涉案商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支持原告退款的诉讼请求。鉴于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告应将涉案商品予以销毁,不得流入市场。关于惩罚性赔偿金一节,我国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设置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宗旨是维护正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原告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买家,自认下单购买前对所购买的商品系域外制造、不存在中文标识或者说明书的事实,包括对从域外取得之商品的品种、类型、价格、包装、产地等商品基本信息在主观上具有清晰认知,结合原告在法院有多起类似诉讼经历、在被告同意退货退款的情况下继续诉讼索赔等情节,牟利意图明显,难以认定原告的购买行为系为正常生活消费所需,故原告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后判决商行退还原告孙某货款2,099.76元;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消费者维权索取十倍赔偿应是购买商品用于正常生活消费需求,而不是为了牟利恶意进行索赔,商家遇到职业打假人恶意索赔时可以到相关网站查询客户是否有过相关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以便能及时辨清是否为职业打假人并在购物平台对买家进行评价,以免其他商户被恶意打假。真金不怕火炼,商家要想不被打假,还是要保证所售卖商品货真价实才行,避免让其他真正消费者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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